昨天,《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查看。《条例》中规定,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现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1999年颁布,至今已经实施19年。目前,科技部已向国务院报请审议《条例》。
奖励对象
由“公民”调整为“个人”
目前的修订草案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文共计5章31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21条,新增6条。记者注意到,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使今后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范围成为可能,未来将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对相关操作性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实现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
修订说明中提出,增加了与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的规定。
奖励条件
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
新《条例》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其中,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同时,在奖励数量方面,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除此之外,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条例》中直接规定的部分推荐单位外,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有关提名者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
而且,增加了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强化监督
获奖成果宣传不得夸大误导公众
修订说明中显示,加强对奖励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全面监督,有效惩戒不端行为,《条例》强化了监督惩戒机制。
首先,《条例》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记者 高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