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金融文【2020】7号
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批准,我办出台《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联系电话:65258800-8642或8643。
北京市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建立优质中小微企业增信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和引导作用,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有效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拟设立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要充分发挥现有银行、担?;沟脑鹑畏值#约安普式鸬姆缦詹钩プ饔茫剿髡⒁⒌9驳7缦盏暮献骰疲纬烧吆狭?,共同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多为东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金,在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作、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信用授信、提高普惠业务占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业务审批速度。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东城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由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办”)、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及东城区文化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文促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信息枢纽,负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线上登记、入驻银行、担?;剐糯贩⒉技捌笠敌庞梅治霰ǜ娉鼍叩?。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1000万优先支持文化类企业融资需求,在设立首个运营年度实现1:10的放贷规模。后续每年将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税收、信用敞口四方面增长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规模、放贷倍数予以调整,最终可达到1:20的放贷规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模式采用政、银合作与政、银、担合作两种方式,政、银合作模式即指入驻银行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直接给予企业融资支持,融资项目出现贷款清偿逾期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政、银、担合作模式即指入驻银行在入驻担?;刮笠堤峁┦谛诺1;∩咸峁┤谧手С郑谧氏钅砍鱿执钋宄ビ馄诤笥傻1;瓜刃邪凑找:献魈跫蛉胱ひ薪写?,然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区金融服务办开设专户进行管理,仅用于代偿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业务特点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文化科技、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相关的“文化+”融合企业,可参考全国及首都优秀文化企业评选名单、大数据技术平台机构行业分析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为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示范效应,让区内更多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风险补偿资金应重点支持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户数占比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总户数50%。
第九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业务项目,应当享受不超过贷款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优惠,同时享受快速绿色审批通道,原则上承诺在资料齐全、授信方案确定之后1个月内完成审批放款流程。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入驻金融服务平台的银行机构、担?;梗τ肭鹑诜癜烨┒斗缦詹钩プ式鹨滴窈献餍椤?,并在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将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推荐给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机构。同时,合作银行、担?;箍上蚨乔萍銎渌胖识乔笠的扇敕缦詹钩プ式鹬С址段А?/span>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担?;雇ü鹑诜衿教ㄊ盏狡笠荡钌昵牒?,独立完成各自的审批和放款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由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受理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申请,应由受理机关自行负责材料审核,并向区金融服务办出具书面报告,再由区金融服务办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区金融服务办将根据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书面报告,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最终确定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五章 代偿管理
第十五条 为鼓励支持东城内经营好、守信用的优质企业发展及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可提供不同比例的风险代偿或代偿补偿。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科技、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相关的“文化+”融合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偿比例不超过60%,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其他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偿比例不超过50%,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信用敞口是指授信业务担?;蚍吹1R源啃庞梅绞剑ê鋈嘶蚣彝ゲ撇尴蘖Vぴ鹑危?,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准信用方式给予的授信额度,通过第三方法人保证给予的授信额度,以及超标准抵押率的房产抵押方式给予的授信额度(标准抵押率即住宅类房产抵押率不高于70%、商用房抵押率不高于50%)。
第十七条 对政、银合作模式的贷款逾期清偿业务,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合同到期未归还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金融服务办,申请风险补偿,提交相关材料;区金融服务办将按照本办法规定信用敞口的代偿比例给予补偿,并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完成风险补偿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逾期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金融服务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已代偿的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担?;?,每半年应向区金融服务办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报告;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担?;剐虢邮芮鹑诜癜熳橹淖ㄏ钭式鸺觳?。
第二十条 为更好的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优势,合理规避风险,在协议合作期限内,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金额累积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50%后,暂停操作,待相关合作方重新评估后重启风险补偿资金,但对于存量业务依然有效。
第六章 监管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办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二)对区科信局或区文促中心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三)组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四)确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区科信局与区文促中心主要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报告;配合区金融服务办开展其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提供银企对接、助贷服务、助投服务、助保服务、政策服务及信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和放款以及将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上报备案;
(二)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风险控制;
(三)融资项目逾期后制定风险补偿方案,向区金融服务办发出代偿通知和风险补偿申请;
(四)区金融服务办、区科信局及区文促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金融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细则由区金融服务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