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3〕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不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坚持分类引导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对民营、国有、外资等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企业进行分类引导和服务,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发挥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的骨干作用、在创新链中的带动作用。坚持资源整合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市企业研发投入总量明显增加,力争超过450亿元,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力争达到1.5%左右,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6.5%左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研发和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每年增长15%以上。到2020年,多元化的研发投入体系和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群,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二、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程,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明确企业研发机构定位。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源泉和竞争力的核心,是集成科技资源、集聚创新人才、对接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创新平台,是开展源头技术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共性技术攻关、选择创新方向和技术路线、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标准创制、人才培养等工作的重要载体。按照有科技人才、有研发经费、有科研条件、有研发方向和内容的标准,鼓励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工业(工程)设计中心、技术检测中心、数据中心、评测中心、创意中心等研发机构。
(五)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提高企业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利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合作,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研究,重点解决基础技术、基础工艺问题。
(六)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对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研发机构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加强对市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的统计和监测,统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整合科技管理活动,实现分类认定、归口管理、统一规范。
(七)加大国有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和专业领域研发中心,开展前瞻性、原创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鼓励支持军工集团在京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研发机构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八)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鼓励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或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本市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同样的支持政策。
(九)鼓励外资企业在京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研发总部,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多种方式开展科技项目联合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中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在京转化落地。
(十)引导企业研发机构集群发展。鼓励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等研发服务新业态的发展,培育集聚一批社会化投资、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研发机构,形成研发服务集群。加快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建设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特色产业创新园,促进企业研发总部和高端科技人才集聚。加强未来科技城建设,依托大型中央企业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研发机构集群。加快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建设,推动研发服务资源、高端产业要素集聚,推进新兴产业板块式发展。
(十一)促进科技资源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财政资金支持资助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企业开放;鼓励企业及其研发机构通过人才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购等方式整合创新资源;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集群需求,整合建设一批专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仪器、数据、文献共享和专业技术服务。
(十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国际化发展。依法加大金融、财政、海关、外汇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参与全球化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并购获得关键技术,促进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水平和整合利用全球研发创新资源的能力。
三、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工程,激发企业创新动力
(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贴、创新券等多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并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进行扶持。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对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持续性支持。鼓励企业与政府共同建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作用。
(十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相关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进口科技开发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将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纳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跨国公司总部在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享受一次性补助。
(十五)加快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设计符合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种类,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扩大企业贷款范围和规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实施金融激励政策,根据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和服务业绩,政府财政资金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风险投资投向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研究开发项目。推动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支持诚信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资本支持和参与重大技术研发和重点产业投资,将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立长期技术储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情况纳入到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研究制定将国有企业研发费用列为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考核政策。到2015年,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3%,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力争达到10%。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作为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实施企业创新环境优化工程,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十七)营造激励企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深化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实施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为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市场空间。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引入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国家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先行先试政策。
(十八)进一步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业,推进企业研发机构成为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规范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引导扶持科技经纪、技术评估、信息咨询等各类机构发展,培育具有专业化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为企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引进、国际技术收购、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和品牌创造潜力的新兴源头技术研发机构。
(十九)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推进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研发机构凝聚一批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拔尖科技人才推荐申报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和专项计划。鼓励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创新型人才流动与聘用方式;完善落实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政策和人事考核评价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引导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等政策,完善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内部激励机制。全面落实高级人才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一定销售收入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高端人才向企业集聚。
(二十)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登记注册的政策支持。结合企业研发机构的技术行业定位和科技品牌建设需求,允许企业研发机构以研究院、研究所、研发中心、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二十一)实施首都创新精神培育工程。大力践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实施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教育促进、新文化建设、创新活动品牌和创新资源服务工程,努力创建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推动企业创新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利用“科技北京”建设和中关村创新工作平台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科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企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市统计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统计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的考核评价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三)加强市区(县)联动。各区(县)要加强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服务支持,根据本区(县)产业发展特点,在研发用地、产业转型升级、高端人才引进、医疗教育等方面为企业研发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促进高端项目和研发总部落户。各区(县)要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房租补贴、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6日发布并执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