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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6-12-01

京政办发〔2016〕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努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为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多主体参与、全要素设计、全链条部署的思路,继续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努力构建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整体服务能力,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的市场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职能,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机制创新。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规律,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潜力。

坚持协同推进。立足首都科技创新资源禀赋和特点,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制,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有机融合,在资源配置、任务落实等方面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三、发展目标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大众创新创业更加活跃,以创新为引领的产业体系率先形成,科技创新对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服务保障民生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区和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

“十三五”时期,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一批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应用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的新业态,催生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品牌。各类孵化机构在孵企业数量超过10000家,技术交易实现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9%左右。

四、重点任务

(一)汇集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1.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互联互通,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

2.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集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集。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集。

3.实施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完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将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依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4.强化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信息化关联,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

5.发布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化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态环保、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向、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障重大民生需求具有支撑作用的科技成果包。

(二)释放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

6.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运用“互联网+”,探索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引导科技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完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支持政策,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机制,将科技研发费用、技改资金投入以及人才培养经费视同企业净利润,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7.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8.深化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动力

9.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符合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人员可列入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的可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政策。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在岗和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研究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领导干部任正职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1.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打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对接,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北京技术市场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技术交易信息实时监测、潜在技术交易供需信息实时发布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定期在线发布等功能。

12.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从事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投融资、信息咨询等活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探索应用研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相互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

13.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功能。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产权交易等平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线上与线下结合、产学研协同的技术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新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型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点对点”服务向综合服务模式升级。提高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14.完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技术合同网络登记和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建立健全科技、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技术交易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技术交易信息统计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挖掘分析技术交易数据,绘制技术交易地图。

1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质量标准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培育知识产权新兴服务业态,支持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建设科技成果中间性试验与产业化载体

16.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17.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

18.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标准创制、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发挥首都创新大联盟的牵头作用,搭建产业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

19.拓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承接空间。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增强产业承载能力,加快推进产业空间整合与功能升级,培育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机制,强化规划控制、产业布局、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六)强化央地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0.促进中央企业创新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共同打造中央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通过转让、许可、投资、授权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中央在京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收益分配先行先试,探索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员工持股等方式组建成果转化项目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科技型企业。发挥中央企业创新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实北京未来科技城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建成一批高水平研发平台,形成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21.引导在京高等学校创新资源服务首都发展。围绕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加快推动首都高等学校协同建设一批高精尖创新中心,在科学与新兴技术、未来芯片技术、大数据科学与脑机智能、软物质科学与工程等领域开展高水平创新,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引导创新成果与首都产业对接,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22.推进中央在京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对接中央在京科研院所,搭建新技术孵育转化中心等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统筹推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首都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深化与中国科学院的合作,组织实施“十三五”时期院市合作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行动计划,共建怀柔科学城。

23.开展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平台作用,加强军地信息交互,促进军地需求对接,推动高科技企业参与军队装备、物资采购。推进具有军民融合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信息安全、智能制造等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4.建设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协作,加快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科研团队与企业需求对接,推动知识、技术、产品与产业深度融合。

(七)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

25.建设京津冀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依托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支持京津冀区域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发挥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等平台作用,促进区域技术转移合作。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津冀地区建立孵化器等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充分发挥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作用,为京津冀区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26.发挥在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一站一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合作站和北京技术市场服务平台)为核心,建立跨区域科技条件和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绿色通道,促进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投资协作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的跨区域交流合作,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域——中关村西区为核心,集聚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打造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区。

27.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吸引国际高端创新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落户。发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作用,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吸引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京落地,形成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集聚区。继续办好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国际性会议会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和交流中心。鼓励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与许可等方式实施外向型技术转移。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研制。

(八)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快速发展

28.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加快推进海淀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在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搭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等环节和领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高水平建设中关村大街,形成开放度更高、服务范围更广、辐射带动力更强的创新创业型经济集聚区。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创业大街在研发孵化平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方面对创新创业的支撑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功能向沿线街道纵深辐射。积极推进中关村智造大街建设,加速促进创新创业服务走向高端化。

29.发挥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作用。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数字化增材制造(3D打印)、人工智能、石墨烯材料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发挥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示范作用,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吸引更多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30.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等资源,提供联合研发、中试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等服务,并进一步完善以科技资源开放量和服务企业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完善首都科技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测试检测、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31.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发明大赛,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在京举办。继续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北京会场、北京科技周等活动。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举办黑马大赛、创客嘉年华、极客大赛等活动。实施公众参与创新行动计划。支持首都创业导师志愿服务团面向全国开展创业培训等服务。

(九)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32.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区域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依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培养一批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等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和规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市场,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为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名额,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33.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企业院士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等,动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加大农技推广力度,推行推广型教授(研究员)制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34.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重点产业培育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十)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

35.加大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等作用,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前孵化”等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产业资本等投向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6.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组织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跟踪检查与考核评估,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二)创新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并作为对单位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健全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鼓励科技组织等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采取咨询服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

(三)强化法治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落实《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强化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模式,弘扬创新文化,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