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4]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培育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产业领域,对上一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获得投资补贴支持的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产业领域,建设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新兴产业促进平台。
(一)根据上述平台当年设备购置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上述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或总合同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在上述平台上开展的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总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
第六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协会、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中关村开放实验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每家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涉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给予保险费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所投险种保险费的3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及应用中关村示范区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智慧城市管理和重大民生需求,组织联盟中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相关单位共同策划实施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总金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或枢纽型联盟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和产业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自身凝聚力和行业话语权、公信力。
(一)支持产业技术联盟面向成员单位和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开展行业交流、市场推广、产业研究、政策咨询等服务,对于成绩突出、作用显著、影响力大的产业技术联盟或枢纽型联盟组织,根据评估情况按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或枢纽型联盟组织承担中关村重点产业促进专项工作,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7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培育企业不断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研发效率和创新产出,加速做强做大。对“十百千工程”培育企业年收入达到一定增长率或年研发投入达到一定强度的,给予资金补贴。
(一)对年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500亿(含)至1000亿元且同比增长20%、100亿(含)至500亿元且同比增长30%、50亿(含)至100亿元且同比增长40%、10亿(含)至50亿元且同比增长50%、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0%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年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00亿(含)至1000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100亿(含)至500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50亿(含)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10亿(含)至50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7%、10亿元以下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0%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开放共享检测认证设备资源,建设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一)对运行满1年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根据协议规定对其工作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以优惠价格为企业提供用于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认证、开发工具和人才培养等服务,按照不超过市场价格的50%优惠金额给予开放实验室补贴;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开放实验室每年申请补贴的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通过开放实验室每年获得的分析、检测、认证等服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一开放实验室服务同一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同类检测认证服务三年内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 “十百千工程”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领军企业打造全球协同创新网络,通过引进海外顶尖人才、购置海外研发机构等优质创新资产、获取核心专利、与全球顶尖科研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建设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按照不超过其投资总额或项目合同总金额2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特色产业园。
(一)申请支持资金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特色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独立运行的法人实体;
2.建立新型运行机制;
3.配备专职专业的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场所;
4.运营管理机制规范;
5.建立产业化项目收集、评价和遴选机制以及内部绩效考核机制。
(二)以后补贴的方式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特色产业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高端创业团队、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推荐前沿性技术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创办新企业等创新性工作,根据其资金投入及工作成效,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比例给予补贴,结合评价结果分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要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沿和重点领域,支持落户中关村示范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企业或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支持;采用补助方式的,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市委、市政府或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支持额度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责任处室按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要求,制定年度重点产业促进工作方案,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后,开展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或一区十六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并按照相关流程,通过审查核验申报资料或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支持单位和金额,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相关责任处室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技术产品在中关村示范区展示中心的展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