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4〕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帮助中关村小微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实现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对相关合作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给予债务性融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务性融资,包括银行信贷创新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购贷款、担保融资等业务。具体标准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银行信贷创新产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中科园发〔2014〕1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措施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作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为“展翼企业”、年收入5000万元(不含)以下“瞪羚企业”,以及年收入5000万元(不含)以下“零信贷”企业提供的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的银行信贷创新产品业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并购贷款业务规模或者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每年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合作银行或者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展翼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之间,收入增长率超过10%(含),但尚未达到“瞪羚计划”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信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年总收入5000万元(不含)以下;
(三)企业尚未在人民银行建立信用档案或者已建立信用档案但是尚未发生信贷业务。
第七条 “展翼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尚未在人民银行建立信用档案的“零信贷”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于每年7月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企业名单执行。对于建立信用档案但是尚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零信贷”企业,申请机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融资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同一笔融资业务只能按照一种企业类型计入当年新增融资规模。单家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申请要求
第九条 合作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贴时,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条 合作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机构风险补贴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对所上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相关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在风险补贴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的申报机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该机构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