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5]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海淀区人民政府共同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有效实施《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5〕12号),科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和海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成立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取得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
(三)成立两年(含)以内的初创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备集成电路研发背景的人员占企业当年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2.当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开展流片业务并且提供相关服务合同;
4.已形成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尚未形成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专门用于集成电路研发的费用占企业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新产品批量验证的流片和掩模版制作。
(一)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集成电路代工厂签署的当年度该产品批量验证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20%或流片合同金额的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且合同须已执行。
(二)对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海淀区政府优先给予政府股权投资或者研发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年度经营规模超过100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经营规模的比例达5%、年度经营规模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经营规模的比例达6%、年度经营规模10亿元(含)至5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经营规模的比例达8%、年度经营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经营规模的比例达1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申请企业在上述每个阶段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且经营规模和研发投入必须是当年度首次达到上述标准。
(三)当年度已申请获得该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十百千工程”支持资金。
第七条 支持为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业企业搭建孵化服务平台。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创新型孵化器,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有关支持创新型孵化器的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集成电路创业企业发展。对年度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中关村管委会产业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共同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
(一)根据上述平台当年设备购置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上述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提供或组织技术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服务、供应链服务、示范推广、电子设计自动化(EDA)、IP服务、展示交流等服务,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对平台提供的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或总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
(一)对于当年经营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北京地区系统整机企业,采购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产品的,经由被采购方即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推荐,按双方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整机企业资金支持。
(二)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同一家整机企业被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推荐且依据双方采购合同获得本办法当年度资金支持的,自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不得被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推荐。
第十一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与军工合作。对于承接研发军方预研项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淀区政府通过海淀区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给予项目协议金额5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资金3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所进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海淀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吸引和培育全球集成电路设计领军人才。优先推荐掌握国际尖端集成电路技术、并在中关村实现成果转化的高端领军人才申报参评“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并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相关人才管理办法及细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人才自动入选“海英人才”,海淀区政府给予“海英人才”入选者或团队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万元(团队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优先落实居留与出入境、子女入学、职称评审、公租房等中关村人才特区支持政策,在公租房方面给予最高额房租支持和最长使用期限的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成产业集聚。
(一)鼓励集成电路产业跨区域布局,重点支持京津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推动设计企业与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联动发展。
(二)支持在中关村核心区等区域设立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吸引创业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入驻。对园区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的50%、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天最高3元/平方米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房租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或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请上述三项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累计获得支持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度已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同类型支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中涉及的支持资金根据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金安排如下:
(一)对于注册在海淀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按照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财政每年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安排资金,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由海淀区财政全额安排资金。
(二)对于注册在非海淀区的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资金支持,并由中关村管委会安排支持资金的50%;不享受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或一区十六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其中,海淀区全额支持资金申请通过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网站(www.zhsp.gov.cn)进行发布,申请单位依据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评审、尽职调查、绩效分析等工作。受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查核验申报资料等方式,确定支持单位和金额,并报请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和海淀区政府按照相关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本办法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于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支持的资金,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对于由海淀区财政负责支持的资金,应接受海淀区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海淀区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政府对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