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到2020年,市属国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影响力和带动力将会有明显提升。
《指导意见》确定了五项基本原则:要求市属国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相结合,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与改善治理、加强管理相结合,与立足北京实际、行业特点和企业功能定位相结合。
《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工作目标:到2020年,市属国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履行社会责任和发挥功能作用能力显著提高,企业影响力和带动力明显提升。
《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十项主要内容:服务首都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提质增效,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注重海外履责,强化安全管理,关爱员工发展,参与社会公益。
《指导意见》制定了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五条具体措施:一是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落实机制、重点内容和实践方式,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经营理念和价值观。二是加强社会责任实践。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供应链管理,融入国际化经营,融入企业各业务环节及各职能体系,实现负责任的经营管理。选择与企业经营活动最为相关、对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影响、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问题,作为社会责任核心议题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三是创新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广泛运用新型媒体等手段,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传播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推广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有关重大决策和相关活动,提高运营透明度,增进社会对企业的了解和认识。四是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编制、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企业经营管理成果。结合行业特征与业务特点,不断提高报告披露信息的广度、深度。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工作的评价范围。五是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探索研究建立符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加强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对标管理,探索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不断提升社会责任绩效水平。
《指导意见》注重突出五个特点:一是坚决贯彻中央最新精神和习总书记最新要求,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北京特色,要求市属国企社会责任工作要紧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促进疏解非首都功能及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重大战略部署。三是要求因企制宜,坚持打基础、创特色、促提升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完善基础工作,又鼓励先行企业积极创新,探索社会责任核心议题。四是明晰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便于企业理解和把握。五是明确工作抓手,增强实效性,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工作的评价范围。
市国资委要求市属国企加大贯彻力度,加强履行社会责任组织领导,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履行社会责任制度保障,制定企业推动社会责任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完善工作程序,加强督导考核;提升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能力,将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列入企业培训计划,提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能力,提高履责水平,加强资源保障,保证必要投入。
国资委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规定。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