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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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2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 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打造创新网络关键枢纽 第六条 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出海。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深化拓展与世界先进创新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技术联合攻关与创新应用等国际合作,通过技术成果首次海外应用、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方式,利用国(境)外应用场景促进技术迭代,推动本市创新成果“走出去”。 (二)支持条件 1.技术成果首次海外应用: (1)申报单位申报的有关技术获得国内发明专利,上一年度首次拓展海外市场。 (2)有关技术应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适用性,或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或在科技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有关技术符合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定位,对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4)申报单位通过有关技术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参与有关技术所在领域国际标准制定,获得国际组织、当地政府、当地科研机构等各类国际官方机构资助、奖励、认定,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2.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1)近3年通过自建、并购、合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对提升在京总部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产品(服务)质量等能够起到显著作用。 (2)注册成立满1年的海外研发中心,需获得1个(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 (3)注册成立不足1年的,需申请1项(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并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4)研发成果具有支撑性或前瞻性,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起到基础性支撑或引领未来发展的作用。 (5)具备满足研发工作需要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配置,应有高水平科研带头人,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人员组成稳定的国际研发团队。 (6)申报单位参与有关技术所在领域国际标准制定,获得国际组织、当地政府、当地科研机构等各类国际官方机构资助、奖励、认定,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国际技术认证、人员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 1.对于技术成果首次海外应用,根据有关技术取得及获得受理的国际发明专利或所在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情况、海外应用情况,申报单位对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分档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根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成果,研发团队研发能力及国际化水平,对在京总部发展及本市经济及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分档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转化。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创新主体通过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孵化器、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或直接开展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推动优质技术项目出海或转化落地,促进中关村示范区成为承接国际技术转移的重要目的地和对外辐射源。项目出海是指推动本市项目在海外与当地创新主体达成技术转移合作并在当地实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转化落地是指推动海外项目在京创设企业并实缴出资运行。 (二)支持条件 1.定期组织国际技术转移对接或跨境孵化加速服务,近3年促成10个(含)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或跨境孵化项目,其中,上一年度促成3个(含)以上。 2.近3年推动转化落地项目累计获得1亿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或有2个以上在京转化落地项目已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在中关村论坛等重大科技会议活动平台进行集中发布、参展参赛以及项目签约落地等,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持续拓展国际技术转移渠道及跨境孵化工作。 根据项目落成企业发展情况以及技术成果转化情况,分档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 (一)支持内容 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机构,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开放创新平台两类。研发创新中心是指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承担区域或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的研发中心;开放创新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支持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扩大研发投入,深度融入本市创新环境,持续开展研发活动或推动项目合作。 (二)支持条件 1.研发创新中心: (1)有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2)经依法有效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3)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显著增长,不低于当年度本市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同比增速。 2.开放创新平台: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2)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签约入驻的研发项目不低于10个。 (4)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人员交流等。 1.按照研发创新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量5%的比例,以“达标即享”的方式,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量: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式,需企业提供近2年向税务部门报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数据;二是研发费用审计报告方式,需企业提供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够明确反映出近两年研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提供自行测算的近两年研发费用并经我委聘请的专业机构进行核实。 2.按照开放创新平台上一年度投资额5%的比例,予以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吸引国际机构在京落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际科研机构、国际初创公司、国际行业隐形冠军等国际机构首次在京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促进国际创新资源在京集聚(港澳台地区机构参照执行)。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在京完成登记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 2.申报单位需符合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定位,在北京开展相关科技业务活动。 3.经依法有效授权,以机构总部或母(总)公司名义开展工作。 4.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资源组织调度能力,能够较好融入本市创新生态系统。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前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根据落地国际机构的科研学术成果产出、成果落地转化应用、人才引进与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成果,以及未来两年内工作计划与发展目标综合评估,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节 营造开放包容创新生态 第十条 支持提升国际化能力和渠道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大学科技园、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平台载体充分链接国际创新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促进交流互鉴和项目落地。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平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 2.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管理制度、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设有国际合作专职人员或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及工作方案,并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近3年与不少于10家国(境)外政府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产业集群、国际组织等缔结正式合作关系,创新资源链接、国际协同创新示范性强。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园区的运营管理。 根据近3年国际合作渠道拓展情况,务实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成效等,分档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及活动。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深度参与中关村论坛、举办重点国际学术会议活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国际重点对接活动,切实推进国际科技交流。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论坛有关活动:已被纳入中关村论坛海外平行论坛或年度常态化系列活动整体安排,对提升中关村论坛国际影响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重点国际会议活动:会议活动能够链接国际顶级期刊资源,推动期刊与本市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与创新主体等深化合作,促进国际知名科学家与本市青年学者深入交流。 3.组织企业参展:组织本市科技企业参加各类国(境)外知名展览展会、国际性或区域性技术贸易大会等国际重点对接活动,推动服务参展企业在研发合作、技术出口、项目落地、吸引投资等方面产出务实成果。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前补助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人员交流等。 1.对于中关村论坛有关活动,以后补助方式,按照不超过活动认定经费的50%,分类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重点国际会议活动,以事前补助的方式,按照会议活动国际化程度与链接国际资源能力、国际嘉宾比例与国际影响力、会议规模及青年学者比例等情况,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于组织企业参展,以后补助方式,按照展览活动国际知名度、动员企业数量及规模、参展成果等工作成效,予以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高水平国际科技期刊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发挥本市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提升本市国际科技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 1.新刊创办: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单位,围绕新兴交叉和战略前沿领域,国内期刊空白学科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等创办新刊,加大期刊布局,扩大本市国际科技期刊规模。 2.强刊提升:支持具有基础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期刊快速成长。提升期刊发文量、国际投稿量、影响因子、学科排名、总引频次、国际重要数据库收录情况等指标,逐步建立期刊品牌,以品牌建设带动期刊发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前补助方式予以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搭建投审稿系统,组建编委会、编辑部,国际出版发行,版面设计与宣传等。 1.对于新刊创办,根据期刊总体发展情况,采取事前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实施期为3年,逐年考核。按照不超过期刊创办总费用70%的比例,予以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强刊提升,根据期刊基础、发展规划、目标成效,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3年予以退坡支持,逐年考核。第1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期刊建设总预算的50%;第2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期刊建设总预算的30%;第3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期刊建设总预算的20%。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与“达标即享”等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四)评审与立项 “达标即享”类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后,经行政决策后立项。 公开征集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原则上应签订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为防止同一项目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除“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及活动”“第十二条 支持高水平国际科技期刊建设”支持方向外,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一类支持方向,不予重复支持,且同一单位3年内不予重复支持。除“达标即享”外,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9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