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促发〔2024〕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培育支持具有原创性、颠覆性、标志性、融合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支持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要求,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支持具有原创性、颠覆性、标志性、融合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引领新领域、新赛道,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下简称三新产品)是指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型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通过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的高质量三新产品。其中新技术是指具备原创科学理论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明显改进和革新的技术;新产品是指以新技术原理或设计理念生产的全新产品,或是通过改善结构、材质、工艺等从而显著提高性能、拓展使用功能的产品;新服务是指借助技术的重大突破,产生新变革的服务。
第三条 立足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持符合本市发展导向,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技术产品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工作组,共同开展三新产品认定支持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三新产品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型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
(二)申请技术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符合本市产业技术发展导向,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
(三)申请技术产品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能够通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2.能够带动新兴产业迈向高端,引导抢占未来产业;3.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支撑重要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安全可控;4.能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六条 三新产品认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工作组发布三新产品认定申请通知,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家评审。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技术产品服务进行评审。
(三)结果复核。工作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工作组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工作组核实处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作组发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申请书。
(二)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产品检验情况和现行有效标准的有关文件或报告。
(三)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服务符合规定及要求的有关文件。
(四)其它辅助材料。如申请技术产品服务的科技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鼓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和进入市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集成电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医药“首试产”、信创“首方案”、创新医疗器械目录的技术产品服务,积极申请认定三新产品。
第三章 支持培育
第九条 鼓励市级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将促进产业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的三新产品纳入课题考核指标,培育产生更多三新产品。
第十条 支持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际或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支持重点应用场景项目验证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升级。
第十一条 鼓励加强对三新产品所属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培育三新产品,并对本区域内的三新产品和所属单位予以政策支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鼓励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包容审慎创新监管原则,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三新产品应用试验。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三新产品应用推广活动,通过需求对接、路演推介、应用大赛等形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扩大三新产品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鼓励社会各界加大三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加快三新产品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认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单位,工作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同时废止。原已按《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书继续有效,在证书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