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国务院和北京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部署,北京市国资委出台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均先后提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按照改革工作安排,市国资委于2015年启动第一轮清单制订工作,对全委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形成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2016年8月,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启动第二轮清单制定工作,对原《审批清单》进行全面调整,拟定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同年12月,在广泛征求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后,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初步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工作。2017年以来,市国资委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及我市新出台的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精神,对《权责清单》有关事项进行了个别调整。
二、文件起草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设置权责事项,确保各事项的确定于法有据、依法合规,确保市国资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行权履职。
二是精简优化。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思路,权责事项内容与中央及北京市国资国企改革文件要求不符的,一律暂缓,精简压缩权责数量。
三是突出重点。清单内容体现最新改革精神,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重在完善出资人职责、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出资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逐步完善。完善出资***责事项清单是一项长期任务,将依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调整权责事项,完善权责内容,规范履职行为。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按照规划与投资监管、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改革改组、董事会建设、产权管理、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监督检查的顺序排列,《权责清单》包含了市国资委履行的“决定”、“审批”、“审核”、“核准”和“监管”等五类权责事项,共计8个大项31小项,均为《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三定方案明确赋予市国资委履行的出资人职责。“实施依据”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说明该权责事项的权力来源。“履职依据”是指从承担责任的角度履行该项权责事项需要把握的法定要求与程序,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订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说明“如何履职”的法定依据所在。“追责情形”是指针对机关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责事项,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是决定类。主要是基于出资人职责,可以不依据企业申请主动决定的事项。包括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和规划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制定、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
二是审批类。主要是依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市国资委可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事项。包括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批、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审批等。
三是核准类。主要是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国资委应予以批准的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评估事项核准等。
四是审核类。主要是市国资委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同意后需上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及审核,企业新设、重组、合并、分立、破产方案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审核,市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等。
五是监督类。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监管、国有产权流转事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财务专项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
四、相关补充说明
关于清单与三定方案的关系。《权责清单》是以市国资委三定方案为蓝本,对重要监管事项和职能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三定方案内容更为宏观,概括包含了清单所涉及的31项权责事项。同时,权责清单依据最新改革文件精神,对三定方案中原则性表述事项进行细化明确。
关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为突出权力和责任属性,列入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五类职责。对于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六类职责,以及辅助工作事项等不列入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市国资委仍将根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
关于清单的适用和调整。《权责清单》仅针对特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不针对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权责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以及职责调整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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